(2017)川050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泸州市江阳区钻石钱柜音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泸州市江阳区钻石钱柜音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75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钻石钱柜音乐城,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号*号楼*层**号。负责人:刘富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钻石钱柜音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晶书 记 员 胡 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