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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蒋长路、杨雪梅、孔毅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长路,杨雪梅,孔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蒋长路,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雪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孔毅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蒋长路与杨雪梅、孔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雪梅、孔毅明下落不明,经依法查找无果,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62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建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方 毅书记员  甘心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