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乔志国与谷德生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志国,谷德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志国,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德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再审申请人乔志国因与被申请人谷德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乔志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喜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