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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乔志国与谷德生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志国,谷德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志国,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德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再审申请人乔志国因与被申请人谷德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乔志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喜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