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天荣与王洪李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荣,李莉琼,王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019号原告:胡天荣,男,汉族,1950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莉琼,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洪,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胡天荣与被告李莉琼、王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天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莉琼、王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天荣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天荣负担。审 判 长 曾 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