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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房翠梅、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翠梅,李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9号申请执行人房翠梅,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继武,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男,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房翠梅、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继武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房翠梅20000元,下欠118870元于2016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下剩款项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031号民(2016)鲁1728民特16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