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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华鑫印务有限公司、王海宁、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周口市华鑫印务有限公司,王海宁,高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373号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克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口市华鑫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海宁,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高光辉,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华鑫印务有限公司、王海宁、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