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与成都优锐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成都优锐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29号原告: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峨眉山市。经营者:叶平,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一,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优锐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林秀美。原告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优锐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峨眉山市中意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