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492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注册号:320114600234960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C3-20。经营者:傅建阳,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文,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140041344,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市柴沂路桥南首。法定代表人:马慧玲,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苏三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吉阳石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