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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继明与王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明,王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继明,男。被执行人王世林,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继明与被执行人王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世林在鹤岗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工费)37,484.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军执行员 赫 凯执行员 王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