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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岩与白宏光、张祝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岩,白宏光,张祝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97号原告:白岩,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回族,天津市XX民警,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白宏光,男,1955年7月9日出生,回族,天津市XX医院医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祝丽,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白岩与被告白宏光、张祝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白宏光、张祝丽时,原告白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白岩负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