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明勇与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勇,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勇,男,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段建平,女,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1)广安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段建平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粟宇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