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宝婷与刘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婷,刘兴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80号原告徐宝婷,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兴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徐宝婷诉被告刘兴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徐宝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婷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