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超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39号原告张某,女,2008年7月11日出生。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堃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超,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超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