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超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39号原告张某,女,2008年7月11日出生。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堃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超,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超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