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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海波、张会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波,张会二,张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波,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张会二,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张又发,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被执行人张会二、张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二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张会二的银行存款1213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傲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