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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代尚菊等与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尚菊,张书彬,张红梅,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39号原告:代尚菊,女,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原告:张书彬,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原告:张红梅,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夏津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洪志,男,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尚菊等与被告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尚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尚菊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尚菊等撤回对被告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