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培信与王玉霞、高启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信,王玉霞,高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信,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启军,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培信与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玉霞、高启军10日内偿还王培信借款2.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培信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其位于芦阳镇东关小学后操场的养殖场,法院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查封),但因该羊场没有办理任何证照手续,现在不能评估、拍卖,无法执行。此外均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玉霞、高启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