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培培与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519号原告:王培培,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延旭,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31000700111H。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负责人:鞠朝辉,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715881235M。原告王培培与被告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培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5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培培是广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6年4月11口,原告王培培因意外将右手压伤,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前臂外伤、桡骨近端骨折、2-5指离断伤,花费医疗费67409.72元。原告向被告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农合中心报销医疗费时,被告告知意外受伤需要到被告二、被告三处报销,但原告向被告二、被告三处报销时遭到拒绝。原告系新农合参保农民,意外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报销,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培培起诉的被告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该局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能,已于2015年11月划转到广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培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