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东余与何星、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余,何星,宋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民初477号原告:刘东余,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何星,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宋鑫,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刘东余与被告何星、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东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星、宋鑫未准时到庭,休庭后作了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东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66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8日原、被告间建立布匹购销关系,二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货,陆续返还货款。到2017年1月5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662元,经多次催要拒付。何星辩称:我知道欠原告钱,但不知道欠多少。宋鑫辩称:我不知道欠钱的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东宇布业,2016年5月至10月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与原告建立业务往来,被告宋鑫通过QQ(昵称“我百毒不侵却怕她入你心”)与原告之妻张某甲发送欲购买布匹花形、颜色图片,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发至蒿城“鹏”厂家进行复合,而后由蒿城“复合厂”将布匹送至深泽县小堡村何星家。被告何星使用所购布匹制做隔尿垫,被告宋鑫负责销售。原告陆续供应被告布匹总计合款179,662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尚欠货款39,662元。被告宋鑫多次通过张某乙支付宝给原告之妻张某甲及其儿子转帐支付货款,并通过QQ聊天告知原告之妻转款情况,原告之妻通过QQ聊天发送信息确认收到货款。另查明,宋鑫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星离婚,本院出具(2017)冀012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宋鑫、何星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宇布业送货单、东余布业流水帐页、宋鑫转款记录、宋鑫与张某甲QQ聊天记录、(2017)冀0128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发货数量及合款数额179,662元均未提出异议,对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及给付方式亦未提出异议,余欠原告货款39,662元应予认定。购买原告布匹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参与购货、付款等过程,因此所欠原告货款应视为二被告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星、宋鑫共同给付原告刘东余货款39,66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昭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