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芝万与冯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芝万,冯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芝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李果,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高,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芝万因与被上诉人冯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芝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芝万自愿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芝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任芝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董 行代理审判员 肖 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奕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