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程明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6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程明华,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8日对罚金3000元移送执行。移送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李建军审 判 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佳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