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春梅与张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张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115号原告:胡春梅,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胜勇,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胡春梅诉被告张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春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