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春梅与张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张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115号原告:胡春梅,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胜勇,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胡春梅诉被告张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春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