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红与申海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红,申海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646号原告李广红,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申海修,男,汉族,约50岁,住。关于原告李广红被告申海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广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红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