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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红与申海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红,申海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646号原告李广红,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申海修,男,汉族,约50岁,住。关于原告李广红被告申海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广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红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