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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常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常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892号原告:李强,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常飘,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常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强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依法不能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