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常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常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892号原告:李强,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常飘,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常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强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依法不能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