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建房与张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房,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房,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徐州市(徐州第四监狱)。陈建房申请执行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强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