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和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和军,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和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和军所有的存于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源潭支行账号1000583461201000000005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