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173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与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173号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工业园钟塔路22号。法定代表人:雷超平,总经理。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33号2幢。法定代表人:张增良,经理。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海塑胶)与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精密)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雷超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增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海塑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8436.3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结欠其货款245426.35元,经多次催讨至2017年4月10日仅支付了226990元,结欠18436.35元未付。被告良业精密辩称,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8436.35元,但因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往来关系,上述货款均应予以扣除,具体是:1、原告结欠其房租10000元,2、其与原告合作制作模具,原告结欠其3000元开模费,3、其为原告修理了模具,原告结欠其修模费5436.35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供应塑料制品,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18436.35元。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结欠其房租10000元、开模费3000元、修模费5436.35元应在本案货款中予以抵销,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主张款项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8436.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主张抵销的款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8436.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1元,由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