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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742号原告:张军,男。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新路与苑城路东南角新府百姓市场综合楼*层**室。原告张军与被告西安北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其货款32938元;2、被告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车费、误工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供货合同,被告无视合同约定,单方违约,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原告张军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张军67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