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苗忱、王秀贤、姜亮、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苗忱,王秀贤,姜亮,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负责人李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早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苗忱,男,汉族,56岁。被执行人王秀贤,女,汉族,56岁。被执行人姜亮,男,汉族,30岁。被执行人董建,女,汉族,29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苗忱、王秀贤、姜亮、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