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忠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104号原告:徐忠叶,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叶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叶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