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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建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90号罪犯李建军,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建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李建军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