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卫孝与荣养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卫孝,荣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贾卫孝,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村民,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荣养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贾卫孝与荣养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贾卫孝与被执行人荣养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卫孝按照和解协议已履行20000元,剩余750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荣养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卫孝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