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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香英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香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42号罪犯叶香英,女,1950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香英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8580元及以赃款购买的单元房,退赔给福建省福州电业局,继续向被告人叶香英追缴受害单位福建省福州电业局的损失人民币256351元,退赔给福建省福州电业局。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08年3月13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5月24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3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关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许某某、翁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香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香英已缴纳退赔金1800元。其中在上次减刑时,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8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香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香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香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故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香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8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