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行申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忠明因与被申请人宣汉县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忠明,宣汉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81行申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忠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宣汉县民政局。地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法定代表人刘艳红,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忠明因与被申请人宣汉县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781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忠明于2017年6月12日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陈忠明以此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陈忠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玉林审判员 罗 霞审判员 杨斌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