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霞与兰民、孙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兰民,孙国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972号原告:于霞,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巧英,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民,男,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国锋,男,成年,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付国强。原告于霞与被告兰民、孙国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霞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