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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94号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徐晓明申请孙艺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1620元,承担执行费674.3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466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