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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权、张利军与岳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张利军,岳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1589号原告:王权,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利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岳丽霞,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权、张利军与被告岳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权、张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权、张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元以及逾期费用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给银行还钱,被告岳丽霞在2017年1月1日向原告王权、张利军以现金方式借款壹万元整(10000元),借期2个月,支付利息1%/月;并约定于2017年2月28日到期时本息一并清还。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现已逾期半月之久,原告王权、张利军多次要求被告岳丽霞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岳丽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王权、张利军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时的录像,因被告岳丽霞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能进行举证、质证,结合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岳丽霞因需资金向原告王权、张利军借款10000元,二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后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借条,写明:为给银行还款,现收到张利军(身份证号×××)、王权(身份证号×××)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期2个月,月利率1%,2017年2月28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被告于借条下方签字、捺印确认。时至今日,被告岳丽霞尚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的借条、录像资料及庭审笔录均在卷佐证,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且证据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履行了全部的出借义务,被告针对原告已履行的出借款项出具了借条,该行为视为对借贷关系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合法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出借的本金10000元承诺了借期内月利率1%、逾期月利率2%,上述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故原告对利息部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息。被告岳丽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权、张利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00元、逾期利息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司法快递费40元由被告岳丽霞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