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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跃平与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平,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370号申请执行人:赵跃平。委托代理人周东平,兴化市张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跃平与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跃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兴化市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化劳人仲案字(2016)2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