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毅与马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毅,马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顾毅,男性,1983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富驿镇。被执行人:马毅,男性,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龙泉乡。本院在执行顾毅与马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马毅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