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海棠与钟勇仔、李坦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棠,钟勇仔,李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棠,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勇仔,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坦玉,女,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执行人钟勇仔之妻。关于李海堂与钟勇仔、李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钟勇仔赣BXXX**大众牌汽车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钟勇仔赣BXXX**大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