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凤海与王德库、赵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海,王德库,赵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70号原告:张凤海,男,1972年3月14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德库,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玉玲(系王德库妻子),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张凤海与被告王德库、赵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库、赵玉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原告张凤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库、赵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海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张凤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