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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凤海与王德库、赵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海,王德库,赵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70号原告:张凤海,男,1972年3月14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德库,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赵玉玲(系王德库妻子),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张凤海与被告王德库、赵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库、赵玉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原告张凤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库、赵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海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张凤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