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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俊雷、阚夫浩等与李元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雷,阚夫浩,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042号原告:刘俊雷,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阚夫浩,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元勋,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房。负责人:刘顺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俊雷、阚夫浩与被告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刘俊雷、阚夫浩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雷、阚夫浩撤回对被告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俊雷、阚夫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