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俊雷、阚夫浩等与李元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雷,阚夫浩,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042号原告:刘俊雷,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阚夫浩,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元勋,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房。负责人:刘顺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俊雷、阚夫浩与被告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刘俊雷、阚夫浩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雷、阚夫浩撤回对被告李元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俊雷、阚夫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