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庭鹏与被执行人杨德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庭彭,杨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庭彭,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杨德臣,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王庭彭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臣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彦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