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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久智与富顺县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久智,富顺县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595-2号申请人:何久智,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富顺县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杨晟,总经理。申请人何久智与被申请人富顺县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建的坐落于富顺县的住宿楼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担保人陈志英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久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何久智与担保人陈志英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富顺县X号,产权证号为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872.83㎡营业用房,期限为3年;查封申请人何久智与担保人陈志英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富顺县X号,产权证号为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63.35㎡营业用房,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久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