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与罗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罗杰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37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竹路***号**号商铺。经营者:熊瑶生,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罗杰波,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与被告罗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负担。审 判 长 曾永锋审 判 员 伍燕霞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