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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与罗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罗杰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37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竹路***号**号商铺。经营者:熊瑶生,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罗杰波,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与被告罗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浩宇士多店负担。审 判 长  曾永锋审 判 员  伍燕霞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