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丽,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04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31号。负责人:张晓军,行长。被执行人: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9号楼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被执行人: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11号11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段军。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与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丽、段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丽、段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丽、段军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