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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8148-3。法定代表人:魏功明,该单位局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乌溪镇七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1000002546。法定代表人:王敦梅。本院在执行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鞍山市衣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