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占彪、许珍与邓生里、袁永明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占彪,许珍,邓生里,袁永明,孙开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占彪,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珍,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互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生里,1959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永明,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开丰,1976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再审申请人杨占彪、许珍因与被���请人邓生里、袁永明、孙开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2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占彪、许珍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