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家良、刘忠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良,刘忠泉,刘忠腾,邹平生,柳耀生,曾明豪,袁州区飞剑潭乡枧下煤矿,林志强,黄新根,蒋荣明,姜海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异3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家良,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住芦溪县。异议人(案外人)刘忠泉,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异议人(案外人)刘忠腾,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异议人(案外人)邹平生,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异议人(案外人)柳耀生,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住上栗县。以上120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刘忠腾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曾明豪,男,1978年8月22日生,回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袁州区飞剑潭乡枧下煤矿,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殊桥村。法定代表人林志强,该矿矿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83年6月10日,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黄新根,男,1959年2月23日,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蒋荣明,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姜海如,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明豪与被执行人袁州区飞剑潭乡枧下煤矿(下称第一被执行人)、林志强(下称第二被执行人)、黄新根(下称第三被执行人)、蒋荣明(下称第四被执行人)、姜海如(下称第五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刘忠腾等120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袁州区飞剑潭乡枧下煤矿在宜春市袁州区财政局的收入1847178元,理由是该款属农民工工资。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刘忠腾等120人于2017年6月9日撤回了该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忠腾等120人撤回要求解除对袁州区飞剑潭乡枧下煤矿在宜春市袁州区财政局的收入1847178元的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