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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德奎与珠海八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奎,珠海八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524号原告:陈德奎,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珠海八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仙街211号1幢2单元303房。法定代表人:邱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奎诉被告珠海八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德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