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3执异13号案外人:张萍,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东三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27793-7。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新二中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6344180-3。法定代表人:裴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璟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萍于2017年6月1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萍称,张萍与璟和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萍购买璟和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安徽省固镇县学府文苑小区的8号楼2单元1704室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0.32平方米,购房金额为330960元。张萍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璟和公司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在固镇县房屋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固镇县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1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屋抵偿给潮阳公司,侵犯了张萍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撤销固镇县法院作出的(2015)固执字第0127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上述商品房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127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将被执行人璟和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安徽省固镇县学府文苑小区的8号楼1504室、1604室、1704室等49套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潮阳公司,作价2061.19万元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潮阳公司;二、申请执行人潮阳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案外人张萍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即针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具体程序已完结。故张萍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萍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谢继文审判员 陈海燕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